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成本标准等信息||惠州: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发表时间:2026-01-09 10:27 第一条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管,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单位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惠城区、仲恺区、大亚湾区行政区域内的检测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检测活动的质量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市级检测质量检查,并配合省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省级专项检查督查。 各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单位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检测活动的质量监管,定期组织检测质量检查,并配合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督查。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建立从业信息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向社会公开检测单位的资质情况、基本信息、主要技术人员信息、信用信息、年度报告填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检测质量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检测单位拟在本市从事检测活动或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检测活动的,应当在检测活动开展前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登记公示,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建立从业信息档案。 第五条检测单位申请建立从业信息档案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二)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公地址(如有)、负责人; (三)检测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和社保证明;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和检测能力证明;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或校准有效证明; (六)检测单位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制度及其质量控制措施文件;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检测单位已建档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建档信息变更。 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保持具有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和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等条件,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测单位兼职从业。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将线索报送至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处理。 第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建立健全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要求配备安全员。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按检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设立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等岗位和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检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资质认定机构和广东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根据施工进度进行分项检测,出具检测意见,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照相应职责承担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成本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检测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公开信用承诺。 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开展检测,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下列违法分包行为: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承包合同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认可,检测单位所承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分包给第三方; (二)检测单位将所承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单位; (三)检测单位将其承接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分包项目再次进行分包。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检测单位应当加强检测流程和质量的管理,保证检测资料按流程及时流转。 检测原始记录应当全面、真实、准确,经检测员、审核人签认,并同时经委托单位主管或监理签认。 鼓励检测单位采用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检测报告示范文本。检测报告结论应当明确,并经检测、编制、审核人签认,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加盖检测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信息应实时上传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检测报告登记事项获取对应的检测标识。未按气象主管机构要求上传检测行为信息或获取检测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鼓励检测单位将检测活动中获取的雷灾信息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检测单位应当加强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委托协议、检测方案、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收集应当按年分类流水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补编、抽撤、涂改。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防御雷电灾害行业协会开展检测服务满意度评价和信用评价,在服务企业、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的检测单位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 (一)专项检查。根据检测活动面向的行业,由气象主管机构联合行业主管机构依法对检测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二)随机抽查。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双随机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单位和检测活动开展随机抽查。 (三)重点检查。对存在群众举报或投诉、被媒体曝光、部门移(送)交线索、出现失信行为、检测质量考核或抽查不合格、曾经出现违法违规检测行为等情况的检测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检测单位监督检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机构协助开展检查。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等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或检测项目所在场所,检查相关仪器设备、存储工具,查阅、复制检测报告、检测方案、检测原始记录、劳动合同、社保记录、销售凭证和账簿有关单据、文件、记录、业务档案、信息数据等资料,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监督检查过程; (三)向被检查单位的检测服务对象征求评价意见。 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辖区气象主管机构约谈相关检测单位或依法处理;非本部门管理权限的违法违规线索移送具有管理权限的主管机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