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株洲市气象局发布通知,印发《株洲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细则》,发布之日起实施。
《株洲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细则》部分条款
第九条 检测单位应当加强对检测业务的过程管理,运用拍照、录短视频等方式对检测过程进行记录,确保检测活动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图像记录应当体现检测项目、人员、主要仪器设备、现场操作等信息,并作为检测报告的一部分,以附件形式或在报告中直接展示。
第十条 检测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测业务信息和检测报告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并将平台生成的检测报告身份识别二维码应用于检测报告封面,方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查询与监督。